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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林 黄诚 | 互联网平台版权侵权的风险识别、合规依据及要点:对抖音系列侵权案的考察

​李士林 黄诚 知产前沿 2024-01-02


【内容提要】

     短视频平台系列侵权案发生在平台推荐、排名等主动行为和疏于配合权利人阻止侵权继续发生的两种场景。依据防御性版权合规的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尽可能主动采取适当的措施事先防范侵权的发生,事后及时阻断侵权的继续进行。采用智能算法自动过滤和筛查技术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其应当负担的版权注意义务,积极寻求与版权人的合作才是平台行稳致远的正道。


目次

    
一、互联网平台的版权侵权风险识别二、信息传播合规的制度层次三、知识产权合规指引下的版权合规四、智能算法的合规运用及风险防范· 结语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中最活跃的中坚力量,其发挥着将传统生产要素串联并有效配置的功能,不仅如此,相当多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是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算法等新技术和新生产力的代表。在新经济、新业态和新领域创新发展的同时,侵害个人信息、损害他人权益、危害国家安全等新型法律风险相伴而生如影随形,滋生为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在企业合规建设的大背景大进程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成为新型法律风险合规的排头兵和先行者,为新技术应用行业的依法经营树榜样立标杆。

所谓企业合规,依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界定,“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也就是说,合规的核心就是评价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治化要求,对于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和事项对标合规依据予以完善、改进和调整,以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合规的本质意蕴是通过外部评价体系强化企业的合法化经营,是合法性的底线思维,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最低限度,采用预防和惩罚的姿态,具有被动性和外部性。然而,对于经营版权或者以内容传播为主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其所经营的对象就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法律产品,以《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为主要依据的合规是内容型互联网平台的内生性要求,防范和化解网络平台的内生性版权侵权风险是网络内容生态健康发展的必然逻辑,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行稳致远的应然结果。


一、互联网平台的版权侵权风险识别

从中国文书裁判网检索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版权侵权诉讼的案件,可以发现涉案案由几乎无例外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的版权类型集中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新著作权法修改为视听作品)、图片作品和音乐作品,侵权指控的场景多发生在短视频制作和传播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情形,尤其较为突出的是,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画面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由于抖音平台传播短视频的经营特性,使得其被控为帮助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的版权侵权风险也发生在北京快手的身上,快手被指控其APP存在大量的电视剧、电影等侵权视频的片段,其他平台享有的短视频著作权被快手分流,同样被要求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比如,爱奇艺诉快手侵害《琅琊榜》《老九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法院判决快手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8万余元。
此外,背景音乐侵权的情形也较为严重,来自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部分作品(63688首)在快手APP上进行的版权监测显:截至2020年11月6日,快手涉嫌侵权使用上述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视频数量高达8265万个,总播放量达到2.98亿次以上。如许嵩演唱的《有何不可》有约90万个视频涉嫌侵权使用,王豆豆演唱的《小甜心》有约450万个视频涉嫌侵权使用,徐环、洛天依演唱的《1234567》有约131万个视频涉嫌侵权使用。[1]如此大量的侵权内容存在于平台空间内,无疑使互联网平台时刻面临被侵权指控索要赔偿的风险。
以侵权案件为终端追溯互联网平台承担的责任,其发生在两种场景下,其一,平台推荐、排名侵权内容,其加重了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其主动行为改变了原侵权行为的状态,教唆或帮助了侵权行为;其二,平台并无任何积极主动的行为参与侵权的过程,但是却疏于配合权利人阻止和查处侵权的继续发生。如果检视平台的行为,我们就不难发现侵权的风险发生在何种场景哪一过程,那么平台就可以针对性约束自己的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二、信息传播合规的制度层次

合规的基本准则是对网络平台传播的信息采用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和涉及的内容予以分类,对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识别和处置所传播的信息。从版权合规的层面而论,我们可以将所涉信息分为三级:红线信息、不良信息和私权性信息。
红线信息是指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公法为依据,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内容生态规定》)等为施行细则,所划定的不得传播的违法信息,是为强制性红线,即“红十一条”,任何传播者皆不得触碰。
《内容生态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五)宣扬恐怖主义...;(六)煽动民族仇恨...;(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结合《刑法》第286条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定,红线信息为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信息内容。
不良信息是指构成行政违法,损害网络健康发展的负面信息,诸如标题党、绯闻劣迹、血腥媚俗等不健康类信息。这类信息虽然违法性比红线信息要轻,但是事关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不论根据《网络安全法》不得传播不良信息的原则性规定,还是依旧《内容生态规定》第8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网络平台都有责任阻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网络信息管理行政部门对违法该类信息管理规定者通常采用约谈、停更、下架乃至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比如,2020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凤凰网存在刊发非规范稿源新闻信息、凤凰新闻客户端持续传播低俗庸俗信息,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严肃约谈凤凰网负责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规行为。[2]国家网信办指导地方网信办对群众举报的“皮皮搞笑”网络社区平台发布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害短视频、散布恐慌情绪等信息内容进行严肃处理,第一时间进行应用商店下架处置,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私权性信息是指涉及私权的信息,主要包括版权内容、隐私性内容、人格性信息等。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网络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第1194-1197条互联网专条就互联网平台应当负担的民事责任予以规定,指明互联网平台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而不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改变了单纯依赖技术中立立场建立的避风港规则,要求互联网平台尽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事先防范侵权的发生,事后及时阻止侵权的继续发生。

三、知识产权合规指引下的版权合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联合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从矫正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层面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
换言之,本指引并非为事先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是针对企业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刑事风险,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对照合规指引对错误行为进行矫正,达到不能犯、不再犯,行为不具有危害性的目的。囿于防范和矫正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注定合规指引适用的范围有限,无法应对民事侵权的风险。
《合规指引》第3条合规风险部分指出,著作权法律风险:1.职务作品、委外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2.作品素材侵权风险;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4.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等。第23条识别与预警部分要求,企业应通过完善合规风险信息收集机制,全面系统梳理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风险台账,对风险源、风险类别、风险形成因素、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发生的概率等展开系统分析,对有典型意义、普遍存在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应及时发布预警。
第26条风险应对部分要求,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合规风险类型制定和选择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方案,应对方案应包括总体方案和专项方案。对重大风险事项,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共同研究出台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主体、具体责任人、整改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合规管理部门以月为时间节点统计整改完成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决策层领导汇报。
此外,早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其他六部门引发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供了一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用于指导企业策划、实施、运行、评审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该管理规范对知识产权全链条全过程涉及的问题和风险点予以提示,尤其对于内部管理体系和全过程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明确,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理顺了环节,部署了管理任务。
应当说知识产权合规的国家规范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方向,指明了工作重点,帮助企业完成了知识产权启蒙到业余玩家的转变,但是大一统的文本无法将业余玩家打造成专业选手,更遑论晋级为业内翘楚。玩转知识产权合规需要个性化文本,尤其是对于专事传播而非创造性企业而言,比如,抖音、快手等洁身自好、置身事外的姿态已无法使其泥水不沾,其必须主动出击,采用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将版权融入企业脊骨,成为推动企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灵魂。

四、智能算法的合规运用及风险防范

新一代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网络平台甄别有害信息和侵权内容的能力,使得开发和使用传播信息筛查系统成为可能。人工智能赋能平台个性化管理权力的同时,也将平台代入多个层面的两难抉择的境地。如果平台采用严格的信息自动筛查机制,自然可以避免自己陷入信息管控不力的指控,但是寒蝉效应和信息茧房容易使平台传播的内容过于单一,失去用户的支持;如果平台放任用户自主创新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虽然可以吸引求新猎奇者的新鲜流量,但是较易陷入疏于管控的负面评价,为用户的行为负担责任。
从智能算法的使用场景看,网络平台容易陷入以下几种版权侵权的风险。
首先,运用智能算法对传播的内容予以排名或者设定条件的推介,会因为平台方的参与承担直接侵权的结果责任,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的情节。算法推荐基于大量有代表性的数据进行决策,看似非常客观。但人为设置了存在某种选择的算法,则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所需要的选择结果。[3]如果排名或推荐的内容侵犯他人版权,那么无疑排名或推荐行为扩大了侵权的传播范围,加重了损害后果。
正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7条指出,提供链接和搜索服务的信息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被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认定,应分别下列情况对待:...(2)对于热门电影、电视剧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通过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提供深层次链接服务,一般可认定其“应知”;(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设链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相关编辑,或附有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推荐行为的,一般可认定其“应知”;... ...
其次,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筛查和甄别侵权信息的技术规制手段,虽然为履行审查义务提供精准的技术支撑,但是这种区别于法律规范的重要规制力量,可能淡化技术平台中立的色彩和评判,使其承担较重的防范侵权发生的注意义务。[4]
依照《民法典》互联网专条,衡量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的根据为行为和知道状态,并不依赖于其采用的技术,在相关的系列审判案件中法院所说非常明白,不以网络平台是否事先采用筛查和过滤技术而认定其对侵权明知或应知,这妥当化解了因技术先进应负担更重注意义务的不当指控。
最后,应当注意到智能算法除过严或过宽的风险外,还应当提防算法对版权合理使用空间的侵蚀,毕竟通过文字和情节简单比对判定合理使用难免失于偏颇,让网络平台承担错误判定的法律风险又势必加重其版权责任。当然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算法评价和监管规则,让诚实信用的算法使用者大胆创新,推动网络平台技术革新。

结 语

网络平台的版权合规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之路,以侵害他人版权谋利的畸形产业模式早已被时代抛弃,尤其是对于版权内容经营者而言,尊重版权、保护版权是其营生的基本保障。
在知识产权合规的总体框架下,版权的合规除不触碰法律设定的不法和侵权底线外,还蕴含着平台经营者积极主动推动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版权管理和利用优势,与版权权利人合作互利的正向追求。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快手停止侵权并赔偿13万元,Techweb:2020年11月08日。【2】凤凰网、凤凰新闻客户端违规严重的部分频道暂停更新,中国网信网,2020年02月15日。【3】李玉洁:《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监管的边界》,《学习与实践》,2022年第2期。【4】张韵:《技术规制:数字平台版权价值体系的重构》,《中国出版》,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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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士林  黄诚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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